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哪位清楚?



				
				
家有陈先森
43838 次浏览 2024-05-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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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2 01:59:47 回答

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满足下列条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2024-05-12 01:59:47 回答

你好,满足一下情况可以提取你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024-05-12 01:59:47 回答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

扩展回答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具体的流程是什么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大学毕业后来到南京工作,我现在想提取在南京缴纳的公积金,想问下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原单位公积金缴到2021年4月份,已经完成备案。去年12月在天津购买商品房一套,需要什么材料:本人是山东人,尚未重新就业,现在是南京市集体户口,目前已经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公积金一直交在南京,贷款也放下来了,户口也未迁出南京。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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