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把名字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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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4 次浏览 2024-05-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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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回答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买卖,只能由村集体进行分配。而且,如果村民有违法宅基地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村集体还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希望能帮到您,。

2024-05-27 回答

一、这个房子的土地性质是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批给生产队本地户口人盖的自建房;宅基地是不充许转让
二、关键点是看办理的这个房产证上是甲还是乙:如是甲,甲是生产队的本地户口,那么政府就应根据拆迁安置办法向甲赔付,甲受赔后根据甲乙之是的协议向乙赔付;如是乙,那么能办到这个证,乙的户口已经到了生产队的情况下,那么乙享受甲的权力。如户口没在本村,房产证是办不到乙名下的。
三、规划上没有包括这块宅基地,但事实上又办到了房产证,这种情况只有由村上出面,补办宅基地的规划手续,补交相关费用。

2024-05-27 回答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买卖,只能由村集体进行分配。而且,如果村民有违法宅基地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村集体还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希望能帮到您,。

2024-05-27 回答

你好,农村房屋买卖起诉书范本谁有: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书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住址:北电话:被告:张,北京市居民。住址:案由: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5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的房屋(不包括西厢房一间)卖给原告,价款55000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2010年9月20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10年10月日民事起诉状原告:王一,男,60岁,汉族,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号,身份证号:420107#############原告:王二,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304############原告:王三,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号,身份证号:420107##########原告:王四,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304#############被告:王五,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王
一、王
二、王
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是王#(199#年#月去世),母亲是蒋#(2011年#月#去世)。母亲蒋#在2007年#月#日对其与丈夫王#共同居住的位于岳塘区#########的房屋,进行了产权买断,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编号: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蒋#。蒋#于2011年#月#日去世,原告理应作为合法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可是,被告王五却在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伪造的相关手续,在湘潭市####公证处以独子的身份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该公证处于2011年#月#日给被告王五出具了(2011)谭岳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王五是蒋#的独子,是唯一的继承人。之后,被告王五利用该公证书在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编号: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将母亲蒋#遗留的位于#######的房屋据为己有。事后,原告得知被告王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母亲蒋#遗留的房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多次与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公证处反映事实真相。现在,湘潭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谭岳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已经被依法撤销。被告王五办理房屋(位于######)过户手续的关键依据,已经不复存在。综上所述,被告王五通过不正当手段欺骗湘潭市####公证处,办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公证事项,并由此办理了位于######的房屋的过户手续,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各原告均有权继承本案诉争房屋的相应份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2024-05-27 回答

农村房产证明范本如下: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是鹿乡镇红土村村民,在我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拥有居住房屋,房屋产权归其本人私有,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无争议。特此证明村委会主任(签字):红土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一、这个房子的土地性质是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批给生产队本地户口人盖的自建房;宅基地是不充许转让
二、关键点是看办理的这个房产证上是甲还是乙:如是甲,甲是生产队的本地户口,那么政府就应根据拆迁安置办法向甲赔付,甲受赔后根据甲乙之是的协议向乙赔付;如是乙,那么能办到这个证,乙的户口已经到了生产队的情况下,那么乙享受甲的权力。如户口没在本村,房产证是办不到乙名下的。
三、规划上没有包括这块宅基地,但事实上又办到了房产证,这种情况只有由村上出面,补办宅基地的规划手续,补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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