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什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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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47 次浏览 2024-05-1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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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3:39:56 回答

管理办法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  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  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  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  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  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  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  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  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  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  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  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  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  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  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第十三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  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  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  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  要求。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80  平方米。建设单位在  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  标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  执行房改政策标准。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  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  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  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  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或  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  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  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  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  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或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45  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  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  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  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期为10  日。  对公示期内  有投诉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  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  不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  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  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  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  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  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  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条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  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  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  第三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  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  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  住房不得出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的,由市经济适用  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的;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  用的;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  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  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的,  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  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  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  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价款。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  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  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2004  年4  月20  日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05-18 13:39:56 回答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2024-05-18 13:39:56 回答

1、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    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    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
您要是想申请经济适用房,先根据以上条件来衡量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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