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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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管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科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建委、财政、税务、民政、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2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建及收购计划。如房源不足,可申请市建委调剂解决。 第五条 采取配建方式,由县??5%的比例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宅房源,也可由开发企业按配建面积享受优惠政策核减的价格标准,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资金,由政府根据需求情况集中建筑。同时,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核发的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中确定,在编制土地入市交易文件时具体落实。 第六条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第七条 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可采取收购二手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原则上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收购。收购价格由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地理位置、环境、竣工年代、房屋质量等因素确定。
3第三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第四章
配售标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m。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5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十二条 按《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经审核调查及两次公示,无异议完成备案后的申购家庭即可进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阶段。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核实后,县住保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 县住保办对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统一组织摇号。摇号前,应当经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售的房源、户型、套数、供应对象、登记地点、时限及摇号日期。 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的户型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60岁以上老人、病残人、优抚对象或者被拆迁家庭的优先),县住保办通过主要媒体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发放选房通知。 第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家庭持户口薄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 第十八条 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须重新参加摇号,参加两次摇号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参加两次摇号未摇中,第三次直接参加选房顺序的摇号。
6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交易在权属登记时要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划拨土地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行居住,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县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由政府规定。
7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县住保办采取登报、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以及配售情况;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资产和虚报人口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为申请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证明,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摇号、配售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第十七条 申请人将《核定表》送街道、乡镇住保办,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家庭资产申报单;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五)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证件); (六)户口簿(包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七)《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证明; (九)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对,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住保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计算。 第十九条 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 计算。
6 第二十条 材料齐全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组成评议组,在15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邻居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中据实签署意见、盖章,并根据登记编号将申请家庭的材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报县住保办。 经公示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保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出具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住保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和配售方案的确定。在县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向其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盖章,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县住保办在接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7 第五章 配售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县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五条 完成备案即进入轮候。 第二十六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核实后,县住保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七条 县住保办对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统一组织摇号。摇号前,应当经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售的房源、户型、套数、供应对象、登记地点、时限及摇号日期。 第二十八条 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的户型数量,以1:1的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有老年人、病残人、优抚对象或者被拆迁家庭的优先),县住保办通过主要媒体公布 ,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发放选房通知。 第三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家庭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领取《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通知书》
8 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须重新参加摇号;参加两次摇号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交易在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字样。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行居住,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私自出售,可由政府回购。回购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由政府规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住保办采取登报、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以及配售的情况;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资产和虚报人口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为申请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证明,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
9 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摇号、配售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家庭,是指已经被列为拆迁对象,正在拆迁和已经拆迁的家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