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有哪些管理办法?



				
				
小二郎爱学习
83948 次浏览 2024-05-1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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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8 21:27:11 回答

购房申请改由房改办审批
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能真正成为解决市民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柳州市建委从今年起将对购房办法作重大改革。购房申请不再由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批准,改由柳州市房改办审批。
据介绍,柳州市今年计划建设安居工程用房12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700多套,其余主要是各单位的集资建房。新建经济适用房主要包括银山小区(小区网  论坛)七、八期,银海小区一期,以及“温馨工程”的跃进路、北站路两个试点。“温馨工程”主要是为拆迁户提供回迁房,其他则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水平市民家庭出售。
首次推出《准购证》
据柳州市建委工作人员介绍,以前仅规定市区外柳江、柳城两县居民可以购买,现在则增加了鹿寨、融安、融水、三江等4县,范围更广。另一重大变化,是申请者经房改办和所在单位、社区核实,符合条件并公示后,无投诉的方可领取《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为首次在柳州推出,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内凭证购买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须具有柳州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具有市辖6县非农业户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人员;以当年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计,家庭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另外,在市区内仅有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单身者、离异2年以上的无房者,户籍、收入符合前述条件的,也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2024-05-18 21:27:11 回答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管理办法: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2024-05-18 21:27:11 回答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柳州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城区、社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擅自违法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条  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根据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落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后不得超过9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机构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征地、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由政府直接投资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三)申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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