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VivianYan~
85536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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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2 19:22:35 回答

下面几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因重大疾病可提公积金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如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不超过个人支付部分(除医保报销部分外)。
  “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出院结算费用发票。”郭春华说,如果是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患者身份证和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提公积金
  如果缴存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账户余额。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公积金
  如果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这种情况下,只限外地户口和农业户口,因为城市户口有关于就业的其他政策。”
4、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公积金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已归还的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提公积金
  提取人及其配偶、同户直系血亲名下无房产,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的,租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买房时2年内可提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不过,这种情况下,需提供两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发票、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超过这个期限的不能办理。”

2024-05-22 19:22:35 回答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
第一步:准备提取证明文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根据不同条件还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契税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的工程概(预)算书。
二是离退休人员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
三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
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
五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整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六是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  户口迁出证件。

2024-05-22 19:22:35 回答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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