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哪位知道?



				
				
真水岂无香
82144 次浏览 2024-05-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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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10 回答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024-05-10 回答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2024-05-10 回答

假离婚有两种,一种是请人做假离婚证,这种情况其实是没有离婚。第二种是,两人关系很好,商量好后做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择日再复婚。这种情况其实是真离婚,有一定风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就麻烦了。离婚后贷款下来后,只要双方同意,随时都可以结婚。房产证上不能当然写两个人的名字,必须到房产部门重新变更。问题是,你贷款买房,房产证也许要交押到银行或担保公司,那样就不能变更姓名了。有个建议:找个家人或不错的朋友借钱或贷款,由他们再把钱给你用,你则用你的房子抵押担保。抵押必须要经登记,这样,你的家人或朋友风险就极小了。

2024-05-10 回答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024-05-10 回答

增加了婚姻产权法,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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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房屋拆迁的时候 拆迁办的人会根据房子的状况给予补偿 但室内的那些东西到底属于谁 (比如说暖气片 厨房的大理石灶台等等)
我的理解是 房屋补偿只是对房屋的面积而定的 而不是里面的这些东西
所以我想问问懂行的人
1、这些东西房子的主人能否拿走 时候有法律依据
2、拆迁办在事后罚款是否合理

3、如果拆迁办在装修方面已经给予了装修补偿 那么这些东西属于谁

分不多 只有十分 希望大家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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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门和两个门柱划分了与公共花园的区隔?

谢谢回答。

2.如果其他业主起诉,并公示写入合同的花园,协议中还有一条——但如果因为法律法规的问题业主权益受到损失,并且写入合同附件的花园,受到法律保护,好像是四十三条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已经用栅栏:
1,不过请不要复制粘贴,与任何房间不相通:
1。不过。

问题.在交房的时候、和公共花园有明显间隔.前些日子。

3。好回答,是否会影响我的正常权益.在开发商的宣传手册中.这种有约定,是否我可以放心使用(不违章搭建。

4,我购买了一套花园洋房、种树和搭葡萄架),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写明了赠送花园(使用权),其开门就在花园里边,且约定了花园的面积,与开发商无关,似乎有一条司法解释,我会追加,也明确写出了赠送花园:说有明显区隔,是不是在物管法中?

2.我有一个卧室,仅仅种花.花园和露台,处于一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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