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问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卡娃依叻
19300 次浏览 2024-05-2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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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回答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   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2024-05-21 回答

从上海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进行调整。新的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重新核准前,其配租标准维持不变。      
根据此项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2024-05-21 回答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   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2024-05-21 回答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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