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什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足球大大
34656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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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回答

你好,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实施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细化和补充,是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制订贯彻实施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列入“十一五”农村普法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对各地的学习宣传活动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掀起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高潮。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把《实施办法》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2024-06-01 回答

你好,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实施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细化和补充,是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制订贯彻实施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列入“十一五”农村普法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对各地的学习宣传活动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掀起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高潮。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把《实施办法》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2024-06-01 回答

你好,个人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今年2月,国税总局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是此次调整并未涉及城镇个人住房征税问题,个人住房仍将维持现状——“暂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11月1日开征至今已经18年,在城镇范围内占有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但对用于居住的个人房产免征此税,用于经营的则按实际占用面积缴纳。   昨日,本报记者致电上海市财税局“12366财税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本市企业和个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至于何时开始征收,对方表示,“具体的操作文件还未出台,现在还不征收”。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

2024-06-01 回答

一、按照调整地段等级和相应适用税额,重新核定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是以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该块土地调整后地段等级的适用税额为计税依据。例某纳税人在闸北区柳营路,使用土地25000平方米,按照调整后的地段等级,核定该企业为五级地段,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5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87,500元。   二、纳税人使用土地涉及二个以上地段等级的,应按各块土地所属地界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例某企业使用土地3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在四级地段,10000平方米在五极地段,核定该企业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0000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0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125,000元。   三、纳税人使用土地坐落在两条道路以上,按主要道路的地段等级标准计算;以道路作为划分地段等级界限的,道路两侧均按高地段等级标准计算。原来按道路划分地段等级的规定,即《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地段等级、适用税额、计征办法和我局沪税地(1989)27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32页)的划分地段等级(即不沿道路降低一级税额、十字路口采用平均税额)的办法,因不再适用而停止执行。   四、对实行土地使用权空转试点的九大企业集团,土地使用权由集团所有,但有关地段等级仍应按集团内各个企业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将另行研究。   五、为统一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标准,调整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是采用市房屋土地局1995年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而市房屋土地局是对本市所有地区(包括城镇、工矿区以外地区)都划分地段等级,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仍是对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范围内的纳税人用地进行调整。   六、划分和调整的地段等级,如和纳税人有争议的,应先和所在地房地部门联系、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纳税人解释。   七、对因按新标准征收而使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对增加部分的税款报经市局审批后,予以酌情减免。   八、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因此调整地段等级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上半年已征收的税款,其调整地段等级后,增加或减少的税款,应在今年下半年征收期清算征收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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