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有哪些细则?



				
				
Miko米粒
42436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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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8:36:06 回答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它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现已成为各大城市中“二元结构”的一大表现对于棚户区改造,因为是一项惠民政策,所以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各个方面都会给予支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各地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及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因为棚户区改造本身就是一项微利工程,并且有些商业价值比较大的地方早已大部分改造完毕,身下的是一些“啃不出肉的硬骨头”,因此无论是在筹资还是“民间投资”方面都有一些难度,所以想要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则需要政府在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惠细则出台。
  为提高房企和社会资金进入棚改的积极性,早在2013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就提出6项优惠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计划。
  一、增加财政投入。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三、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四、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等。
  关于开发商参与棚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代建,即地方政府出钱,开发商来建造,但是地方政府要给与开放商代建费
  ;二是政府、银行和房企三方一起进行合作,政府出地、银行出钱、开发商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依据协商内容,开发商或建筑商可获得几个点的回报。
  国家下达各地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应对核心对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2024-05-22 18:36:06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330518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25717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372套(户),林业棚户区改造79户,垦区棚户区改造350户。基本建成150343套(户),分配入住96999套(户)。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包括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由国有工矿企业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补助。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改造剩余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对国有林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础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外,省财政通过公共预算、政府债券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开行贷款支持。对国开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合同签订条件;需要调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和内容,将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贷款范围争取贷款支持。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省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2024-05-22 18:36:06 回答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包括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由国有工矿企业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补助。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改造剩余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对国有林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础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2024-05-22 18:36:06 回答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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