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应急灯安装有什么规范?



				
				
boneash2004
66693 次浏览 2024-05-1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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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3:30:03 回答

全疏散指示灯必须备有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备用电源一般由自备发电和蓄电池供给,如采用蓄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200min。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楼梯及其他疏散路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部位,亦须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四、疏散楼梯间应用明显标志标明所在部位和层数,使楼内人员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2024-05-15 13:30:03 回答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2024-05-15 13:30:03 回答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024-05-15 13:30:03 回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2024-05-15 13:30:03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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