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资房管理规定有哪些?



				
				
南瓜冰妈
6236 次浏览 2024-06-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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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15条回答)

2024-06-21 07:49:25 回答

为贯彻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联发的《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2000]第884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2001]751号)规定,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家庭出售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办理房改部门证明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本单位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自建住房时,单位须填写《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报市房改办审核,未享受实物分房及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市房改办予以审核。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所有权登记前,须向市房改办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核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价格组成明细表,以及超标面积价格等资料;
  2、《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情况备案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住房的1:100分户平面图。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单位须向市房改办补报《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经审核合格后,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备案材料。
  四、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的职工家庭,经市房改办审核审核确认,在住房竣工后报送备案材料的,由市房改办给予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单位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2001]751号)文件规定,统一向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24-06-21 07:49:25 回答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希望能帮到你,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2024-06-21 07:49:25 回答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2024-06-21 07:49:25 回答

关于修订《关于全额集资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做出了补充规定。
  根据规定,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房立项报告或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单位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贷款人员名单)。
  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在房产证未办妥之前,应指定1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担保单位,并在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出面担保,单位自身也不能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的,借款人应缴纳贷款保证金,保证金直接缴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担保协议签订后,由担保单位向银行缴纳总房款10%-20%的全额集资建房保证金;待借款人房产证办妥后,银行以借款人房产证作为抵押,退回担保单位缴纳的保证金;如办不成房产证则从担保单位的保证金中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单位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个人按总房价的5%缴纳保证金,由单位统一办理。待借款人房产证办妥后,银行以借款人房产证作为抵押,退回个人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如办不成房产证或办成房产证后借款人逾期3期以上不还款,则从保证金中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新规定,贷款的程序是先由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如实提供建房相关资料;省直分中心指定贷款银行后,由银行、产权单位及担保单位签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提供银行转账存单。提供全额集资建房个人相关材料,由单位统一到省直分中心办理。

2024-06-21 07:49:25 回答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2024-06-21 07:49:25 回答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集资建房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而且,其建设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而,对当前的宏观调控时期而言,个人想拿土地建设集资房在政策上就有极大难度。
  集资房也属“廉价房”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办法规定,集资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因此,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单套面积80平方米
  对“廉价房”而言,80平方米是道坎,同样,集资房也被明确: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办法中规定,集资建房单位要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同时,在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由于被列入“廉价房”的管理范畴,因此,集资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将减半征收。
  无房户、困难户可享集资房
  并非所有职工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按办法规定,集资建房者被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房改政策或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买了廉价房的,将不得参加。
  而且,已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同时,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才能参加集资建房。
  办法中提到,单位若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房改部门可责令该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2024-06-21 07:49:25 回答

(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2024-06-21 07:49:25 回答

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虽然可以办理产权证,但该产权属于有限产权。具体表现为:    
1、购买集资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集资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集资房已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集资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24-06-21 07:49:25 回答

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2024-06-21 07:49:25 回答

1、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一级0.56元至0.8元;二级0.39元至0.55元;三级0.26元至0.38元;四级0.16元至0.25元;五级0.08元至0.15元。
2、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高层、高档公寓、别墅区等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核定的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在2倍以内由双方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3、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确认后可按规定,在原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约定收费标准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2024-06-21 07:49:25 回答

你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凡参加房改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购房款数额退还。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政策,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审核认定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助到您。

2024-06-21 07:49:25 回答

根据建设等几大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六章  单位集资建房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由此也就确定了该类房屋的产权相关管理适用于经适房的规定,包括房屋满5年期内、外的上市不同规定,也适用于单位集资房。

2024-06-21 07:49:25 回答

您好,以下为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 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
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予以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当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实际建设成本审计报告。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发集资建房确认书。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核发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应当列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价格
第十四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布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第十七条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预收集资款,并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房改部门出具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集资建房确认书,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名单与集资建房确认书上核定的名单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
第十九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建房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0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0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0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未经市、县0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0资建房的,由房改部门责令职工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补缴的购房款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房改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责令退回集资建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核查集资建房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出具集资建房确认书的;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6-21 07:49:25 回答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参考如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24-06-21 07:49:25 回答

安徽集资房管理规定也是比较严苛的,我觉得也是比较有效的,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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