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内容?

请问大概细节是怎样的?程序怎么办?
灰灰poppy
27869 次浏览 2024-05-13 提问
94

最新回答 (6条回答)

2024-05-15 21:02:49 回答

1、是合法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国家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补偿,你可以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够牛的话,你也可以做一回钉子户。

2024-05-15 21:02:49 回答

1、是合法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国家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补偿,你可以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够牛的话,你也可以做一回钉子户。

2024-05-15 21:02:49 回答

1、是合法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国家征收土地应该给予补偿,你可以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够牛的话,你也可以做一回钉子户。

2024-05-15 21:02:49 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5 21:02:49 回答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5 21:02:49 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07541894912719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