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黄二小要奋斗
63550 次浏览 2024-05-0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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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1 18:55:52 回答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即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希望这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2024-05-11 18:55:52 回答

青岛房屋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贷款买房
2、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3、公积金封存满两年(即已经连续两年未缴纳公积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2024-05-11 18:55:52 回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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