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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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毕节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毕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第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毕节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具有毕节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第四,在毕节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有毕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第六,毕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
(一) 购房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职工本人配偶 父母或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为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十)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享有毕节地区区域城镇廉租房屋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十一) 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且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 完整的购房资料,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毕节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用的。根据新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