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手续有哪些?



				
				
豌豆大晟
61001 次浏览 2024-05-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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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6条回答)

2024-05-19 08:01:34 回答

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4-05-19 08:01:34 回答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

2024-05-19 08:01:34 回答

一、征地预公告及调查确认阶段
1、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联系方式)、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各1份;单独选址项目还需提供初步设计及批复复印件1份。
3、项目管理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和土地权属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
5、办理征地预公告申请表(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6、张贴征地预公告后的相片2张(照片须有日期);
7、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一式三份(共四种表格,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8、现状调查涉及到的土地证、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蓝晒地形图2份(1:2000)。

2024-05-19 08:01:34 回答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2024-05-19 08:01:34 回答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24-05-19 08:01:34 回答

办理征地手续收件要求(注明:以下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一律写明和复印件相符,并由用地单位或被征地村加盖公章。)
一、征地预公告及调查确认阶段
1、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联系方式)、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各1份;单独选址项目还需提供初步设计及批复复印件1份。
3、项目管理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和土地权属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
5、办理征地预公告申请表(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6、张贴征地预公告后的相片2张(照片须有日期);
7、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一式三份(共四种表格,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8、现状调查涉及到的土地证、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蓝晒地形图2份(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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