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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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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0
      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查询:  (1).带上个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直接查询;  (2).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3).通过各地市设立的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  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 2024-05-20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已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未满2年且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均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不需在集中封存账户再管理2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外,缴存职工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也可办理销户住房公积金提取。在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确诊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河北七海人力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内,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和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 2024-05-19
      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四) 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五)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 离休、退休、退职的;(七) 出境定居的;(八)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 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 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 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 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十四) 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依照本办法第 (一) 至 (五) 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依照本办法第 (一)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签订购房合同或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本办法第 (二)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以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依照本办法第 (三)、(四)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依照本办法第 (五) 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依照本办法第 (六) 项至 (十三) 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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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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