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房产怎么分呢怎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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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户籍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经济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三)住房条件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四)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参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义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户籍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经济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三)住房条件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四)其他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参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 .............................................................................................................................................................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 .............................................................................................................................................................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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