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私有房拆迁面积补偿怎么计算,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



				
				
小蘑菇少吃点
10160 次浏览 2024-05-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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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回答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辖各区房屋拆迁工作。公安、土地、物价、房产、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四)拟拆除房屋的平面现状图;(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提供不低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现房,或者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专项资金的凭证;(七)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九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拆迁安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安置房专项资金,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能使用。第十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实地测量拆迁面积,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在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性质、拆迁人、实施拆迁企业、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和拆迁期限、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拆迁现场运迁。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补助的标准、依据、计算办法,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地址,期房过渡期限和地点,实施拆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工程、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对一般建设项目,具有拆迁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委托的拆迁企业,不得将拆迁项目再委托他人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房屋拆迁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任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经营活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资质等级进行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企业,提出意见,报原批准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人员应当是实施拆迁企业的在册职工,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必须佩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未佩带《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六个月。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楼层、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协议签订后应当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建设项目转让变更拆迁人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受让人、被拆迁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和公证手续。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自收到拆迁当事人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未作出书面裁决之前禁止强制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除有产权纠纷、代管、典当或者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拆除。在拆迁期限内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的,补偿或者安置的房屋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12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并承担所需费用。但被拆除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拆迁需要补办的,由被拆迁人负担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拆迁人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第二十二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企业的管理,禁止拆迁人、拆迁企业强行拆迁和野蛮拆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拆迁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二十六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对原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十七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40%作为“补偿面积”。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补偿面积”相等部分,双方互不计价;“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补足50平方米,但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房屋建安价格交付价款;被拆迁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住宅房价格交付价款;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补偿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的商品价格补偿。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20%的面积,以被拆迁范围内同期商品住宅房均价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补偿。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双方互不计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营业商品房成本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除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双方协商、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作价补偿。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补偿。第三十条

2024-05-17 回答

你得看区域,建议你找找本地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比如我在网上找到的浙江省江阴市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先按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再按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乘以其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应自行购房。(集体土地)置换的拆迁商品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商品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建安价结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结算后补贴给被拆迁人。现阶段江阴市市区拆迁商品房的建安价(指平均销售基价)为550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除房屋补偿款外还有其他补助补贴:拆迁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600元计。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发放,发放中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直接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日期从被拆迁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拆迁商品房选房公告通知后三个月止,期间超过12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搬迁奖励费分两块:拆迁期限奖和提前搬迁奖。(1)、拆迁期限奖:在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不含延期日期)内,每提前拆迁期限一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每户每天200元的拆迁期限奖。拆迁期限奖奖金的计算日期最高不超过60天。(2)、提前搬迁奖在拆迁人或用地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自公布之日起被拆迁户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元/㎡;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元/㎡。澄动迁〔2005〕13号关于《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各有关单位:为正确执行《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澄建〔2005〕27号文)的有关规定,确保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的公正合理,特就有关问题明确意见如下:一、关于铝合金封闭阳台补偿的处理意见:由于在集体土地房屋确权过程中所有房屋均已视作封闭阳台处理,因此,封闭阳台所用的铝合金在房屋装饰装修中不再另行补偿。若封闭阳台用材标准高于铝合金的,可按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适当补贴差价;若封闭阳台用材标准低于铝合金的,应按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适当扣减差价。二、关于装饰装修中有关非优质品牌材质的处理意见:在《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明确的有关木地板、花岗岩、大理石、地砖、瓷砖、墙纸、铝合金及塑钢门窗、浴缸、抽水马桶、台盆等,均是指优质品牌。若装饰装修补偿中遇到上述有关材质为非优质品牌的,一律按相应优质品牌材质的最低综合单价的6折给予计算重置单价。对于因拆迁突击装饰装修的部分,不论何种材质,一律不予补偿。三、关于装饰装修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的项目的处理意见:必须严格按《江阴市市区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统一报请市动迁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动迁办指定相关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进行核定。特此说明。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二OO五年九月四日抄报: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江阴市澄江镇农村居民住宅房屋预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为规范本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解决因城市规划控制后禁止农村居民翻建、新建住宅房屋的矛盾,根据《江阴市农(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澄政发〔1990〕9号文)和《江阴市市区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管理暂行规定》(澄政发〔1996〕113号文),结合当前实际,参照《江阴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5〕50号文),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在澄江镇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一律实行预拆迁,并按照预拆迁批准之日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第二条安置地点:根据建造的拆迁商品房房源情况指定地点安置。第三条需实施预拆迁安置的农村居民,应先由其本人提出预拆迁安置申请,经村、镇审核同意并在所在村组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会审批准后,由镇动迁办统一安排,报市动迁办备案。预拆迁安置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第四条需实施预拆迁安置的农村居民,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并对老年人赡养、住房等问题作出约定。实施预拆迁安置后,不允许在本市范围内再建造任何性质、任何用途的建(构)筑物。第五条实施预拆迁安置的农村居民参照现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给予发放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六条预拆迁安置户的原宅基地由镇、村和市国土资源局先登记备案,并由村负责管理。在对该宅基地实施征收或征用时,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本意见实施后,澄江镇范围内一律不得审批建造农村居民个人住宅房屋。第八条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澄江镇人民政府2005年8月20日澄建〔2005〕39号关于公布2005年有关城建项目被拆迁户置换拆迁商品房区域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拆迁商品房销售和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有关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置换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安排公布如下:一、花山路拆迁项目澄南大道以南段、立新小区二期拆迁项目和立新林家场地区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立新小区拆迁商品房;二、花山路拆迁项目澄南大道以北段、先锋小区拆迁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和先锋蔬菜基地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先锋小区拆迁商品房;三、毗陵路拆迁项目和梅园路二期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五运桥小区拆迁商品房;四、新华路延伸段拆迁项目、澄东大道拆迁项目澄江镇区域段、贯庄小区拆迁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和黄山炮团营房建设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贯庄小区拆迁商品房;五、体育中心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大桥一村的拆迁商品房;六、化工一厂南侧公共绿地拆迁项目、文富二期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和文富三期无锡商业银行拆迁项目置换西园一村拆迁商品房;七、夕阳红老年康乐中心拆迁项目和普惠二期商品房建设(含普惠路)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芙蓉二村拆迁商品房;八、黄山小区拆迁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黄山小区拆迁商品房;九、文富路西、普惠路东物流园区商品房建设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置换物流园区拆迁商品房。其他拆迁项目的置换区域另行公布。特此公布。江阴市建设

2024-05-17 回答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辖各区房屋拆迁工作。公安、土地、物价、房产、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四)拟拆除房屋的平面现状图;(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提供不低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现房,或者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专项资金的凭证;(七)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九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拆迁安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安置房专项资金,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能使用。第十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实地测量拆迁面积,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在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性质、拆迁人、实施拆迁企业、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和拆迁期限、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拆迁现场运迁。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补助的标准、依据、计算办法,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地址,期房过渡期限和地点,实施拆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工程、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对一般建设项目,具有拆迁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委托的拆迁企业,不得将拆迁项目再委托他人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房屋拆迁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任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经营活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的或者不按照资质等级进行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企业,提出意见,报原批准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人员应当是实施拆迁企业的在册职工,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必须佩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未佩带《房屋拆迁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六个月。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楼层、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协议签订后应当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建设项目转让变更拆迁人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受让人、被拆迁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和公证手续。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自收到拆迁当事人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未作出书面裁决之前禁止强制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除有产权纠纷、代管、典当或者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拆迁人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方可拆除。在拆迁期限内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的,补偿或者安置的房屋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在被拆迁人得到实际安置之日起12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并承担所需费用。但被拆除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拆迁需要补办的,由被拆迁人负担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拆迁人在拆迁项目(包括自行拆迁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拆迁有关资料汇总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第二十二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企业的管理,禁止拆迁人、拆迁企业强行拆迁和野蛮拆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为被检查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拆迁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二十六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对原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原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也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十七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40%作为“补偿面积”。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补偿面积”相等部分,双方互不计价;“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补足50平方米,但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房屋建安价格交付价款;被拆迁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商品住宅房价格交付价款;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补偿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的商品价格补偿。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再增加20%的面积,以被拆迁范围内同期商品住宅房均价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补偿。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双方互不计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期营业商品房成本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除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作价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企业生产、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双方协商、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作价补偿。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补偿。第三十条

2024-05-17 回答

这还要看你阁楼的高度,一般在计算建筑面积时是以2.2米为界的,低于就不计算建筑面积,高于则要计算建筑面积,没有房产证能不能得到补偿则要看当地有关拆迁的方案了,也许有补偿但标准会低于有房产证的,建议你到当地其它拆迁过的地方问问,或找相关部门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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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很久没看柯南了 原来看到300话左右 据说现在那些黑暗组织什么的都出来了 还有基德 fbi什么的 如果我想看这些东西请问盖从第几话开始看呢 别告诉我从第一集开始

北京市朝阳区沙子营拆迁

沙子营湿地公园拆迁何时进行

有关房改房继承问题

能按当前房子市场价的一半得到补偿吗。1》协议能随便推翻吗,协议写明房子由大儿子继承.当时房子按市场价4万元左右如今20几万,大儿子当时出资近2万相当房子价值一半。现房价上涨,母亲重立遗瞩将房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当时表示放弃,小儿子和母亲后悔97年房改时母亲无力购单位房改房当时母亲和两儿子商定并签下协议:谁出资买房谁继承,房子由大儿出资买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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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宫牛王庙地区拆迁

还剩下的什么时候才能拆完,已经拆了一部分具体地区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牛王庙地区从2007~2010年现在,麻烦知道的人告诉一下

有关木地板

请详细介绍有关木地板的种类、用途、结构…谢谢!

有关龙的

后果合乎合乎各个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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