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哪位可以说说有高手清楚吗?



				
				
约翰尼德斌
52185 次浏览 2024-05-1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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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18 回答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4-05-18 回答

常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a.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b.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c.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d.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e.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2024-05-18 回答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 
2.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024-05-18 回答

常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a.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b.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c.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d.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e.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2024-05-18 回答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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