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一下车库产权归属再问有没有人了解?



				
				
平淡的朝发夕至
42719 次浏览 2024-05-07 提问
149

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07 回答

如果是地下车位的话,你可能当初购买的就是使用权,而非产权。因为通常来讲,地下工程的产权并不由开发企业分配,而是属于当地的人防部门。也就是说,现在大多数城市的新建建筑的地下部门,是被人防部门征用来做战备防空设施的。由于现在是和平年代,这些防空设施可能暂时用不上,所以被允许用以民用,通常就会作为地下车库或者停车位了。谢谢不过,一般地下车位都是使用权,而非产权。

2024-05-07 回答

地下室非独立空间,故没有产权,也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登记,故无须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具有独立的封闭的地下车库或地下室,建筑高度2.2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能登记过户,需缴纳契税和住房维修基金。

2024-05-07 回答

如果是地下车位的话,你可能当初购买的就是使用权,而非产权。因为通常来讲,地下工程的产权并不由开发企业分配,而是属于当地的人防部门。也就是说,现在大多数城市的新建建筑的地下部门,是被人防部门征用来做战备防空设施的。由于现在是和平年代,这些防空设施可能暂时用不上,所以被允许用以民用,通常就会作为地下车库或者停车位了。谢谢不过,一般地下车位都是使用权,而非产权。

2024-05-07 回答

你好,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2024-05-07 回答

目前本市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
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
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0541105270386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