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cc江南小水龟
20117 次浏览 2024-05-0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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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回答

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国、出境定居的;
(5)      调离本市的;
(6)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      下岗失业的
(9)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
(10)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到是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至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将住房公基金支付给职工个人。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购买房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住房,需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2)      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      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分房明细表、缴款收据;
(4)      因城建动迁房屋需要购房的职工需要购房的职工,需提交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      职工按村镇规划,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的30%以上)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的有关证明,装修、装饰、中修、小修都不可以提取。
2、  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省属单位),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销户。
3、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病退职的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伤残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表》;病退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表》,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销户。
4、  企业改制、重组后,原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由改制、重组企业持相关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办理过户手续,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缴存。
5、  企业破产后不再进行重组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有企业持法院、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有效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失业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2)      安置到新企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新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6、  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舍业的,提交《失业证》,全额提取并销户;
(2)      签订档案托管协议的,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一年;一年后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额提取并销户,未就业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7、  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交居住证、护照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全额提取并销户。
8、  因考取研究生等原因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提交《入学通知书》、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全额提取并销户。
9、  调离潍坊市的职工,需提交工作调动材料或新单位证明材料及个人申请,全额提取并销户。
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职工的继承人、遗嘱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法定继承人须提交遗嘱公证书。
11、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还贷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提取。
12、             租赁住房,月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的,提交房管局备案的租房合同、房租完税发票及家庭月收入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提取。
13、             企业破产解散或虽未破产、解散但已停业的,职工无法取得原单位证明和加盖印鉴的,应按照以下的流程办理:
职工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取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提取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社区(居委会)的财务部门,或持社区(居委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转至该职工提供的其他单位,由上述单位财务部门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14、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      付款凭证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14中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型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后治疗、起搏器安放。
 
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以提取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

2024-05-07 回答

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国、出境定居的;
(5)      调离本市的;
(6)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      下岗失业的
(9)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
(10)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到是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至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将住房公基金支付给职工个人。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购买房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住房,需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2)      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      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分房明细表、缴款收据;
(4)      因城建动迁房屋需要购房的职工需要购房的职工,需提交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      职工按村镇规划,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的30%以上)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的有关证明,装修、装饰、中修、小修都不可以提取。
2、  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省属单位),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销户。
3、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病退职的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伤残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表》;病退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表》,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销户。
4、  企业改制、重组后,原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由改制、重组企业持相关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办理过户手续,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缴存。
5、  企业破产后不再进行重组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有企业持法院、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有效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失业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2)      安置到新企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新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6、  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舍业的,提交《失业证》,全额提取并销户;
(2)      签订档案托管协议的,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一年;一年后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额提取并销户,未就业的,全额提取并销户。
7、  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交居住证、护照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全额提取并销户。
8、  因考取研究生等原因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提交《入学通知书》、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全额提取并销户。
9、  调离潍坊市的职工,需提交工作调动材料或新单位证明材料及个人申请,全额提取并销户。
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职工的继承人、遗嘱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法定继承人须提交遗嘱公证书。
11、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还贷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提取。
12、             租赁住房,月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的,提交房管局备案的租房合同、房租完税发票及家庭月收入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提取。
13、             企业破产解散或虽未破产、解散但已停业的,职工无法取得原单位证明和加盖印鉴的,应按照以下的流程办理:
职工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取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提取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社区(居委会)的财务部门,或持社区(居委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转至该职工提供的其他单位,由上述单位财务部门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14、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      付款凭证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14中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型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后治疗、起搏器安放。
 
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以提取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

2024-05-07 回答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2024-05-07 回答

恩,是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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