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知道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都来探讨咯?



				
				
L美食诱惑
72615 次浏览 2024-06-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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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23 回答

安徽房产税征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4-06-23 回答

安徽房产税征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4-06-23 回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4-06-23 回答

2014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呢?自2011年1月27日发布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以来,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上海房产税细则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房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使用税率暂定为0.6%。

2024-06-23 回答

回答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颁布时间:1986-12-31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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