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实施细则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梦朦胧6620
45220 次浏览 2024-06-1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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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6-18 回答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2024-06-18 回答

1986年10月30日,来自云政,发〔1986〕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里提到,本实施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规定而制定出来的。 第二条里,规定凡是在云南省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单位及个人的房产,都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此细则进行房产税的缴纳。 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中的“城市”指的是有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市,“县城”指的是未设立建制的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建制镇”指的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同时,城市征收范围是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是镇人民政府的所在地。都不包含所辖农村和行政村。而工矿区指的是商业较发达,人口较集中,同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却没有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的工矿企业的所在地。具体的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来确定,同时报给省税务局进行备案。 第四条中,除其中免税的规定以外,以下房产也不征房产税: 一,由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自用的房产。 二,用作营业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减免税权限为以下:一,属地,州,市范围全面性的减免税,要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二,属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同时报给省税务局备案。三,在个别税有困难的个人及单位,需要减免税照顾的,有县市税务局进行审批。 第六条,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进行计算。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价值作为依据的,则由当地的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第七条,房产征税按年计征,分半年或者一季缴纳,具体的缴纳日期有县市的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第八条,关于房产税的征集管理,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此细则的解释归云南省税务局。 第十条,从《条例》实施日起此细则生效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到您。

2024-06-18 回答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2024-06-18 回答

回答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皖政[1986]106号    颁布时间:1986-12-31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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