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清楚厦门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



				
				
柴米油盐的爱
45613 次浏览 2024-05-0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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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05 12:13:12 回答

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2014年8月15日到2015年8月14日发生的权属转移(一手住房按照签订合同且备案时间;二手住房按照收件时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  
  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8月14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445号)  
  2013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2〕423号)  
  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2012年1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如下:  
  (一)  1999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住宅(  2002年  6月12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  
  2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以上的住宅。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厦财农[2001]121号)
  (二)  2002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2〕145号)
 
  (三)  2005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  7000  元  /m2  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5]62号)
 
  (四)  200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7000  元以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
 
  (五)  2008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240  元以下。
  (《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290号)
 
  (六)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4688  元以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58号)
 
  (七)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3824  元以下。
  (《关于公布2009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8〕525号)
  (八)  2010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0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9〕389号)
 
  (九)2011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5840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1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10〕372号)
  (十)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2024-05-05 12:13:12 回答

厦门普通住宅标准如下:
根据《通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房屋需为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2024-05-05 12:13:12 回答

普通住宅不超过二年的住宅营业税按房价的5.6%缴纳,其他根据购房者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共缴纳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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