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始终不遇
87765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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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4:53:14 回答

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024-06-17 14:53:14 回答

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执行,具体规定见《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和征收细则: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2024-06-17 14:53:14 回答

上海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给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地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需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工矿区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本省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税款。?
  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暂对出资方在使用期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或该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所有者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余值的1.2%。?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既有自营部分又有出租部分,应分别计算纳税。对自营部分与出租部分房产原值不易分割的,以各自所占面积,确定自营部分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按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但对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以及过道、晒台等),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帐,都应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或新建房屋已竣工验收,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暂按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或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待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按房产原值计征。?
  (三)外籍个人和台港澳同胞购置的经营性用房,其房产原值按买价确定。???(四)对于企业将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对于企业将房产进行评估,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帐面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六)纳税人或代缴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同类房产确定。
  第六条计算公式:
  (一)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X1.2%;???(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城市房地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X12%。???第七条?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城市房地产税???(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原有房产。???2.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房产。???3.外籍个人以及台港澳同胞购置的非经营性房产。
  以上1、2项须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征或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手续。???(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严税。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划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单个纳税人,全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单个纳税人全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税按年征收,按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征缴期限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房屋使用不满1年或享受免税照顾以后恢复征税时间不满1年的,应按月换算计征,超过15天的按全月计算,不满?15天的免予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9日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拆除、停租等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于房产价值及租金收入变化后的3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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