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主要是说什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主要规范些什么内容的,这份规范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雪蓝的枫叶
16608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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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6条回答)

2024-06-17 05:11:55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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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5:11:55 回答

1总则
  1.0.1为了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并提高劳动条件,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针、政策,会同有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王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预留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捐。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直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5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6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需要,按照境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分别采取防震和有效的预防措施。
  1.0.7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考虑施工验收的要求,并执行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4-06-17 05:11:55 回答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国家标准自1998年起进行全面修订,现已经建设部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修编组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查,由全国18家科研设计院所、高等院校与生产企业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勘察设计大师,而参编单位中的高等院校除中南大学外还有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同济大学。
  该规范作为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主体标准之一,内容全面涵盖暖通空调工程设计的全部范围,反映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并体现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与技术措施。
  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丁力行副教授应邀代表该校参加修编专家组,参与并完成了规范各个环节的修编工作,同时重点承担“热负荷”等部分的修编工作,并于2002年随规范组赴欧洲与德国工程师协会等机构进行标准交流。鉴于空气渗透计算问题的重要性和工程应用中的迫切需要,丁力行副教授受委托开展“空气渗透计算方法”的专题研究及相关条文修订,对建筑渗风机理进行了完整描述并建立了新的计算体系,同时提出了体现我国实情的计算方法与相关参数。

2024-06-17 05:11:55 回答

4.1.1  选择采暖方式的原则。新增条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当前各城市供热、供气、供电以及所处地区气象条件、生活习惯等的不同情况,采暖可以有很多方式。如何选定合理的采暖方式,达到技术经济最优化,是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的。这是因为各地能源结构、价格均不同,经济实力也存在较大差异,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制约。而以上各种因素并非固定不变,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一个大、中型工程项目一般有几年周期,在这期间随着能源市场的变化而更改原来的采暖方式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初步设计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4.  1.  2  宜采用集中采暖的地区。新增条文。
   这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天水以北)等省的大部分,以及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川西)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寒山区,如贵州的戚宁、云南的中甸等,其全部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70%。
4.1.3  宜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新增条文。
   本条是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的维护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要求的规范性条文。对条文中规定地区的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考虑设置集中采暖。而对于其他地区、其他类型建筑,是否需要采暖、采用什么方式采暖等,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  60~89  天的地区包括上海,江苏的南京、南通、武进、无锡、苏州、浙江的杭州、安徽的合肥、蚌埠、六安、芜湖,河南的平顶山、南阳、驻马店、信阳,湖北的光化、武汉、江陵,贵州的毕节、水城,云南的昭通,陕西的汉中,甘肃的武都等。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的地区包括浙江的宁波、金华、衢州,安徽的安庆、屯溪,江西的南昌、上饶、萍乡,湖北的宜昌、恩施、黄石,湖南的长沙、岳阳、常德、株州、邵阳、零陵,四川的成都,贵州的贵阳、遵义、安顺、独山,云南的丽江,陕西的安康等。这两类地区的总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5%。    
4.1.4  采暖室外气象参数的确定。新增条文。
   采暖的气象参数,不可盲目套用临近城市的气象资料。这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复杂,特别是在山区更不能忽视出于地形,高差等对局部气候造成的影响。因此,应根据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按当地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确定。也可参照由国家暖通规范管理组相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接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整理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选用。
4.1.5  设置值班采暖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等发生冻结的现象。当然。如果利用房间的蓄热量或采用改变热媒参数的质调节以及间歇运行等方式能使室温达到5℃时,也可不设值班采暖。
4.1.  6  设置局部采暖和取暖室的规定。
   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lOOm2时,设置使整个房间都达到某一温度要求的全面采暖是不经济的,仅在固定的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即可满足要求,有时厂房中无固定的工作地点。设置与办公室或休息室相结合的取暖室,对改善劳动条件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做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
4.1.  7~4.1.10  关于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阻的规定。第  4.1.8  条为强制条文。
   表  4.1.  8-1  中增加了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同相邻的隔墙l~6层及7~30层建筑的温差修正系数。
   1  本规范第4.1.7条明确规定,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地面及门窗等)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即通过对初投资、运行费用和燃料消耗等的全面分析,按经济传热阻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的建筑热工设计,国内有关部门基于建筑节能的要求制定的标准、措施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等,应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2  本规范第4.1.8条规定了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计算公式,它是基于下列原则制定的:对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最大传热系数及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加以限制;使围护结构内表面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产生凝结水,同时保障人体不致因受冷表面影响而产生不舒适感。
   3  本规范第  4.1.9  条规定了根据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惰性D值的大小不同。所应分别采用的四种类型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的取值方法。按照这一方法,不仅能保证围护结构内表面不产生结露现象,而且将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与室外气温的变化规律紧密地结合起来,使D值较小(抗室外温度波动能力较差)的围护结构,具有较大的传热阻;使D值较大(抗室外温度波动能力较强)的围护结构,县有较小的传热阻。这些传热阻不同的围护结构,不论D值大小,不仅在各自的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其内表面温度都能满足要求,而且当室外温度偏离计算温度乃至降低到当地最低日平均温度时,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温降也不会超过1℃。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类型的围护结构,其内表面最低温度将达到大体相同的水平。对于热稳定性最差的Ⅳ类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不是采用累年极端最低温度,而是采用累计最低日平均温度(两者相差5~10℃);对于热稳定性较好的Ⅰ类围护结构。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其值相当于寒冷期连续最lO天左右的平均温
度;对于热稳定性处于Ⅰ、Ⅳ类中间的Ⅱ、Ⅲ类围护结构,则利用Ⅰ、Ⅳ类计算温度即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最低日平均温度并采用调整权值的方式计算确定,不但气象资料的统计工作可以简而
且也便于应用。
   条文表  4.1.9  中twn和tpmin应根据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按当地气象资料进行计算。也可参照由国家暖通规范管理组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整理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桌集选用。
4.1.11、4.1.12  关于外窗层数和开窗面积的规定。
   因《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对建筑物的保温要求日益提高,且今后还会有所变化。所以第  4.1.11  条在原条文基础上做了相应补充修改(补充注3、4)。
   外窗层数及开面面积对围护结构的综合传热系数影响很大,为了限制和降低采暖建筑物的能耗。除了设法提高周护结构非透明部分(外墙和屋顶等)的保温性能外,还必须十分重规其透明部
分(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等)的保温性能,其中包括尽量加大热阻,减小面积,提高气密程度等。从节能的角度考虑,设置全新采暖的建筑物采用双层窗一般是比较合理的,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尚无条件普遍采用双层窗,因此条文中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物分别规定了设置单层窗和双层窗的室内外温差界限。就其实质来说,相当于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l5℃的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应采用双层窗,这和国内有关标准、规范关于在严寒地区民用建筑应采用双层密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干燥或正常温度状况的工业建筑,设双层窗的地区界限相当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20℃。当然,对于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条文中已有明确注释。
   不论是单层窗还是双层窗,在满足采光面积的前提下,均应尽量减小开窗面积。
4.1.13  采暖热媒的选择。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采暖系统最常用的两种热媒。多年的实践证明,热水采暖比蒸汽采暖具有许多优点。从实际使用情况看,热水做热媒不但采暖效果好。而且锅炉设备、燃料消耗和司炉维修人员等比使用蒸汽采暖减少了30%左右。
   由于热水采暖比蒸汽采暖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效果,用于民用建筑是经济合理的,近年来许多单位是这样做的,因此,条文中明确规定民用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热媒。工业建筑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生产工艺是以高压蒸汽为热源,单独搞一套热水系统就不一定合理,因此不宜对蒸汽采暖持绝对否定的态度(但应正视和解决蒸汽采暖存在的问题),条文中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推荐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4.1.14  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采暖系统的设计原则。
   鉴于按本规范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的建筑物采暖热负荷时,其耗热量指标一般小于原有建筑物的耗热指标。为了保证与原有建筑物同一热源供热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筑物达到预期的采暖效
果,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技术措施。例如:设置单独的供热管道,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连续供热等,在某些情况下。亦可按原有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确定采暖热负荷。
   按本规范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择采暖设备、计算管路等设计时,也要充分考虑与原有建筑同一热源供热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024-06-17 05:11:55 回答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国家标准自1998年起进行全面修订,现已经建设部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修编组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查,由全国18家科研设计院所、高等院校与生产企业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勘察设计大师,而参编单位中的高等院校除中南大学外还有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同济大学。
  该规范作为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主体标准之一,内容全面涵盖暖通空调工程设计的全部范围,反映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并体现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与技术措施。
  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丁力行副教授应邀代表该校参加修编专家组,参与并完成了规范各个环节的修编工作,同时重点承担“热负荷”等部分的修编工作,并于2002年随规范组赴欧洲与德国工程师协会等机构进行标准交流。鉴于空气渗透计算问题的重要性和工程应用中的迫切需要,丁力行副教授受委托开展“空气渗透计算方法”的专题研究及相关条文修订,对建筑渗风机理进行了完整描述并建立了新的计算体系,同时提出了体现我国实情的计算方法与相关参数。

2024-06-17 05:11:55 回答

1.0.1为了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并提高劳动条件,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针、政策,会同有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王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预留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捐。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直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5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6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需要,按照境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分别采取防震和有效的预防措施。
  1.0.7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考虑施工验收的要求,并执行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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