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市采暖费收缴标准哪位朋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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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03 次浏览 2024-05-2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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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4 10:02:56 回答

居民供热价格拟从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不报销采暖费拟从25.30元/平方米调整为23.30元/平方米,差额2.7元/平方米仍由政府给予补贴。
此次调价的范围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不包括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也就是今年冬天。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2024-05-24 10:02:56 回答

初步方案是将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收费,听证会计划于10月22日召开。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2024-05-24 10:02:56 回答

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
非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非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一定加价幅度。
关于特殊情况供热面积的确定: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即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热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热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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