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验收标准是什么?



				
				
世唯装饰
34172 次浏览 2024-05-1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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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1:38:02 回答

经济适用房的交房标准
   
   经济适用房虽然是国家实行的一种住房优惠制度,  在土地出让金和专业维修基金方面都实行了减免,但并不代表经济适用房质量保障低于商品房。如果有裂缝,墙梁不正,水表、  水管漏水等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等。  经济适用房跟普通商品毛坯房的交房标准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区别,  只是门用比较低档次  的门,  窗用比较低档次的窗,  水管用比较低档次的水管,  开关面板用比较低档次的开关面板,  面砖用比较低档次的面砖,涂料用比较低档次的涂料,各种设备用比较低档次的设备,室外  没有什么景观,仅此而已,但一样也不能少。在具体收房时不仅要对房屋进行验收,还要注意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资料。
   
   (一)书面验收:  1、“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2、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  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3、  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条件的话,  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要求开发商出示与约定交房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
   
   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  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  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  由此导致购房人逾期入住的,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  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  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人注意务必坚持先验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验收前,不要接收房屋,  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书面”“现场”同样重要。

2024-05-18 11:38:02 回答

(一)书面验收:1、“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2、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3、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条件的话,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要求开发商出示与约定交房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购房人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人注意务必坚持先验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验收前,不要接收房屋,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5-18 11:38:02 回答

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首次明确,城市规划要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规划调整方案,要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办法同时指出,编制城市规划,要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北京市出台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  《标准》指出,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经济适用住宅每户应为独立套型,各种使用功能应具有相应的独立功能空间或由相同面积叠加的复合功能空间。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台。每户住宅应有良好的采光、日照、通风,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对外采光。在户型方面,《标准》将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面积按户型分为三类。  《标准》还要求,多层、高层经济适用房的层高应为2.7至2.8米,净高不低于2.4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不低于2.1米,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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