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老幺2010
49545 次浏览 2024-04-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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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23:34:27 回答

生活、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及时、优质搞好生活、办公用房的维修保证房屋、水电设施完好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生活、办公用房及水电设施的维修管理。  3  原则  按照厉行节约、  及时快速、  保质保量、  用户满意的原则  搞好公房、住宅公用部份的房屋维修保养。  4  归口管理部门  大型维修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一般中小型维修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由行政事务部组织实施。  5  住宅自用设施维修  5.1  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施为水、电、气户表及户内管线。  5.2  住宅室内维修产权所有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直接请行政事务部维修人员实施如需行政事务部组织维修尤其是涉及到楼上楼下的维修首先双方应协商好联名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交足费用行政事务部凭收款收据组织维修维修完后住户验收签名在保修期内负责免费维修。涉及楼上楼下的维修一般费用分摊。  5.3  室内水、电、气设施的维修、更换均由产权人负责不准改变设施部位不准改变管线走向或深埋墙内地面造成隐患。室内的闭路电视、多媒体等共用设施住户不能改变移位影响收视效果。  5.4  维修费用收取自用设施维修费用均由住户自身承担费用收取的  第  2  页  共  3  页  程序为需维修的住户除自己请人外先到捞刀河财务组按规定标准交款后由行政事务部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事后住户验收。  5.5  住户进行房屋装修  必需执行申报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装修纳税制度。申报内容包括装修项目、装修时间、装修材料等待房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5.1  申报房屋装修必须交纳押金  300  元。  5.5.2  每日装修时间8:00-22:00  点不能影响他人休息。  5.5.3  装修垃圾不准倒放生活垃圾桶内由装修户每三天清理一次。特殊情况时及时清理。如不按时清运到垃圾站行政事务部派人清理每次收费  20  元。  5.5.4  装修住房要严格按审批项目施工凡违反了规定擅自扩大装修项目改变房屋结构门、窗座向穿墙打洞影响安全者除恢复原样外还要处以  100-300  元罚款。  5.6  住宅所有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该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楼梯间不准个人侵占、堆放杂物住户须共同维护楼梯间的卫生和通道安全。  5.7  在《**、市公房出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出台前对住宅使用、管理和维修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公用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异地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房地政发199210  号关于颁发《**、市异地毗连房屋管理实话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  6.1  住宅的共用设备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主水管道、落水管、供电干线、楼梯间及共用照明、楼顶屋面、煤气管道等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由行政事务部组织实施。  6.2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程序  6.2.1  宿舍区共用设施维修  住户或房管人员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行政事务部派人落实维修量估算维修费用并报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维修。  6.2.2  公房维修  第  3  页  共  3  页  公房使用部门需对公房进行维修时应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行政事务部接到报告后应对此处公房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呈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审批要求具体实施。  6.2.3  公房、住宅共用设施维修及其它零星土建项目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由行政事务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5000  元以上的维修及土建项目由工程管理部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6.2.4  行政事务部须每月汇总编制维修费用预算  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字送主管领导审批。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结算付款。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7.2  本办法自  2015年  5  月  1  日开始试行,试行期  3  个月。

2024-05-02 23:34:27 回答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    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  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仅供参考!

2024-05-02 23:34:27 回答

-  1  -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  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  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
   -  2  -  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  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十条  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第四章  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    (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  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第五章  项
   -  3  -  目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2024-05-02 23:34:27 回答

办公用房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每三年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
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2024-05-02 23:34:27 回答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细则我用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来举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实施细则》(川委办〔2014〕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1]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每三年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
第五条  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第六条  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四)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大中型或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1]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时序安排,适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除重点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还应包括项目规模及范围、预(概)算清单、资金来源(附省财政预算文件)、工期计划表、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议、消防节能及环保措施等内容;
(三)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一并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可研报告:
(一)复核项目现状,确认项目清单;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审核项目各单项和综合造价是否超标;
(三)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实际所需,在预算范围内审定项目清单及投资总规模。
第十一条  可研报告评审通过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十日内出具立项批复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计划工期;
(三)项目招投标方式;
(四)项目施工组织实施方式;
(五)项目施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1]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或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四)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投资,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超立项批复,资金和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的交付使用、竣工审计结算、绩效评估、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资料归档须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竣工图;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竣工结算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1]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4-05-02 23:34:27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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