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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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2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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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3 16:36:19 回答

下面给你详细介绍一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培训考核试卷,考试内容全部掌握。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一律穿工作服,严禁穿短裤、短袖、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赤膊进入施工现场。吊篮上严禁坐卧、说笑、打闹。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挂钩,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3、高处作业不得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杂物等,施工区域内要有专人看护。
  4、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抽烟、大小便,不得酒后上班操作,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5、特殊工种如焊工等一定要持证上岗,操作前要配带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护眼镜等,焊工作业时要设置接火斗,三组以上焊工同时作业时要设专职看火人一名,并佩带消防器材。
  6、现场任何施工人员均不得私自接改用电线路,使用总包或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一定要经过有关人员的批准。
  7、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各种电器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及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方可使用。
  8、电、气焊工在作业时,必须查验操作区周围是否有易燃易暴物品,如有隐患应提前处理或上报,处理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9、临时搭设脚手架上施工前必须经过专职安全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10、焊工在立面墙上施工或高处作业时,必须挂好接火斗,如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或下雨天气不得施工。
  11、焊机接线在指定的闸箱,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每天上班前先检查焊线是否破损,前后保护盖,焊枪完好,一次线不超过3米,焊把线双线到位。
  12、电气焊开工前必须报数量,工作面,开动火证。
  13、配电系统按规范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系统,电力机具做可靠接地或接零。
  14、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煤炉子,宿舍内严禁使用高压电。
  15、值班电工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无乱拉、扯、压、砸现象;
  16、库房内存放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与加工区隔离,加工机具符合规范要求,并做好消防措施,在方便显眼处设置灭火器备用;
  17、施工现场余料、废料应及时处理出场,防止火灾的发生;
  18、氧气、乙炔应分类集中码放,两瓶的间距不低于5米,与明火处不低于10米,不能满足要求时采取隔离措施,乙炔瓶不应平放,存放温度不超过40℃。
  19、施工队定期对工人召开安全、消防、文明施工大会,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现场无安全、消防事故发生。
  20、施工队坚持做班前安全、消防交底。
  21、强化安全、消防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建立,确保施工队人员配合,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的作用。
  22、施工队进场进行此交底,施工队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施工过程中若有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者将进行二次教育或清除施工现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2024-06-03 16:36:19 回答

如: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2024-06-03 16:36:19 回答

这些都是相关规定的条文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的装饰材料,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未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六)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承包工程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五)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
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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