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谁了解过?



				
				
小群angela
60905 次浏览 2024-05-2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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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20:31:19 回答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024-05-27 20:31:19 回答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指的是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实行物业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不仅包括物业服务成本,还包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如果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在收取物业服务资金中不仅包括物业服务支出,还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2024-05-27 20:31:19 回答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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