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支取条件哪位了解?



				
				
好猫宝宝
2912 次浏览 2024-05-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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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2 02:36:42 回答

北京住房公积支取条件:
房屋类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可办理北京公积金提取业务:
  1.申请人需要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2.申请人需要建造自住住房
  3.申请人需要翻建自住住房
  4.申请人需要大幅度装修已有房屋
  5.申请人需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申请人需要支付房租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非房屋类)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可办理北京公积金提取业务:
  1.离休、退休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人员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注:死亡人员公积金提取需要由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办理;若有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应全体签订授权委托书。

2024-05-12 02:36:42 回答

北京住房公积支取条件: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5-12 02:36:42 回答

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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