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拆迁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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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4 次浏览 2024-05-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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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21:22:59 回答

最新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未能审定权属且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房屋,拆迁人依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房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因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工程)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管理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以建>面积为计算单位,以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对建>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租赁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2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按商品价或成交价格(期房按核定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复建的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租赁国家直管和单位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承租面积)每平方米340元或建>面积每平方米28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拆迁租赁私有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管直管、单位自管或私有非住宅房,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等费用。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或者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安置原地复建房的过渡期限:多层建>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的过渡期限:多层建>不得超过12个月,高层建>不得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证件载明用途为非住宅房屋且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二)持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的;
  (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住宅房屋;
  (四)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经批准将原住宅房屋作为非住宅房屋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业务用房;非住宅房屋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给予3天公假(过渡户两次),不得影响工资、奖金、晋级等。使用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过渡期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2024-05-19 21:22:59 回答

常州拆迁标准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9 21:22:59 回答

常州拆迁标准
1.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内容很多,就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根据房屋结构分别补偿,购房补偿款按照安置房价格的70%计算,区位补偿款一级片区100元/平方米。  
2.拆迁安置溧水开发区考虑拆迁户的购买力,基准定价为2000元/平方米,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市场价2500元/平方米。楼房的拆迁补偿:原房补偿款550元/平方米,购房补偿款140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款100/平方米,计2050/平方米。安置房基准价定为2000元/平方米。两者相当,不存在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价格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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