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谁知道?



				
				
墨剂先生
14608 次浏览 2024-05-1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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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2:41:00 回答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1]  
规划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
规划条件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024-05-16 12:41:00 回答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我认为有两类,一类是给规划设计单位提的,没有法律效力;一类是作为规划行政审批单位,在土地招牌挂前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得签字盖章,以后出问题负责任。
这两个工作我干过,只能遗憾的告诉你说没有绝对标准,只有相对标准。
相对标准是基本内容,如用地名称、土地使用性质、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商业比例、建筑高度、备注,差不多就这些了。至于格式、备注内容到底列几条,内容那个是什么,必须由你们自定,主要是明确谁担责任。
能查到的规范只有很少的几个,还不是关键的,比如对工业用地的建设条件就有容积率最低值(国家规范好像最低0.6,我们城市地方标准0.8)、建筑密度最低值(25吧)、绿化率最低值(15吧),你自己查下国家的,好像叫什么工业用地什么标准。
还有点参照的标准就是居住区规范什么的,这种只有建筑密度(如根据气候区、高度、密度什么什么类不低于35%等)、绿化率(新建不小于30%),都不是关键指标,说白了没什么用,关键是容积率,得自定。
这种指标只能依据你们城市自己出台的地方标准,如果没有的话国家规定只能依据控规(其实都是扯淡,你提好了再改控规就行了)或者专项规划(如文物保护专项等)。
总之一句话,但责任的规范一个都没有,不但责任的规范好像有,的自己把握保护好自己

2024-05-16 12:41:00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立案基本资料。
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7.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希望可以帮助您解决问题,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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