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日照标准哪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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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3 次浏览 2024-05-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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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1 16:19:12 回答

住宅日照标准如下: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2024-05-21 16:19:12 回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2024-05-21 16:19:12 回答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时间带内,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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