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标准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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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5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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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5:57:31 回答

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消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宣布,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均工资,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2116元、226元,缴存比例仍为7%。补充公积金1%-8%。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刊发《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表示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此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提高办事效率,自2014年度起,本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将全部采用网上调整的方式。各单位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比例  
上海市将从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届时上海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为1620,最高缴费基数为15108,即单位和个人最低各承担7%的比例(1620*7%=114元),最高(15108*7%=1058)“备注:公积金不允许出现小数点,所以遇到小数点上取整数”。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024-06-03 15:57:31 回答

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7%
  【缴存基数】:2013年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额上限】:2116元
  【月缴存额下限】:22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比例】:1%至8%(单位跟个人一致)
  【缴存基数】:2013年月平均工资
  【补充说明】:
  1、本次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现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
  3、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上限、下限规定。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下限为226元。
  5、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公积金。
  【相关内容】:2013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新留言回复专区】
  一、因经营有方,现单位业绩蒸蒸日上,打算帮职员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不知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回复】:现行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之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确定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听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了,是吗?调整之后最低缴存额为多少?
  【回复】:是的,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对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之后月缴存额最低为226元。
  三、跟朋友合伙新开了一家公司,不知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现行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多少?
  【回复】:上海新成立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到单位所属区域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现行上海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个人7%。

2024-06-03 15:57:31 回答

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076元,下限为2815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根据规定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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