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公积金怎么提取?



				
				
阿达殿下
20580 次浏览 2024-05-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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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9 12:05:57 回答

可以提取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024-05-19 12:05:57 回答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提取程序:
1、取消在《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缴存职工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款业务时,只需职工本人和主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和贷款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不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无房证明和租住住房等相关资料。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持卡到中心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中心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2024-05-19 12:05:57 回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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