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哪些?



				
				
叮当木马
55220 次浏览 2024-06-0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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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8:05:24 回答

河池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是一年内的住房消费行为,每套(栋)住房当前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的数额限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末归集余额以内。
第九条  职工以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当年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后,从次年起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但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总额。如申请提取当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少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支出,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建(梁柱、承重主体墙)、需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维修或对整栋房屋公用生活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照、通风、采暖等)必要更换。
第十一条  职工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只能暂时有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当职工落实新工作单位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若两年后职工仍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管理的,可提前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在河池市(含各县、市)范围内调动工作采取转移方式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调动到河池市外工作(含入伍、考取脱产研究生)的可办理提取、销户或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超出部分房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2024-06-06 18:05:24 回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024-06-06 18:05:24 回答

1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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