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35号小祁
70847 次浏览 2024-06-0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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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5 18:21:52 回答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  1  、  5  、  6  条属于部分提取;第  2  、  3  、  4  、  7  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注: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1、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2、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024-06-05 18:21:52 回答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  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06-05 18:21:52 回答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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