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四)宁波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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