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谁能说说泰安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devilyu2266
31717 次浏览 2024-05-0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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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1 19:57:59 回答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龙潭路与擂鼓石大街交汇处擂鼓石花园南门  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0538-6278091    ————————————  每年11月为及中提取公积金月。  具体步骤:公积金中心填表——回单位登记、盖章——银行打印还款明细——将表送至公积金中心。  即可

2024-05-11 19:57:59 回答

您好,据我了解;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八)下岗失业的;          
(九)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2024-05-11 19:57:59 回答

你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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