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长沙代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catcat654321
23353 次浏览 2024-05-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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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8 23:55:51 回答

第一,申请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必须是要将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建造住房,而不是用于其他的用去。
第二,如果大家是因为离休或者退休需要离开单位了,那么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取出来。
第三,当人们由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了劳务合同,人们便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
第四,当大家需要移民至国外或者港澳台时,大家可以将自己的公积金提取出来。
第五,当职工发生死亡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由其家属带领。
第六,如果大家目前正处于申请低保的情况下,那么大家也能够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取出来。

2024-05-28 23:55:51 回答

1、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支公积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支取的,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拨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2、缴存职工因故确实无法本人办理提取,代办人又不是直系亲属或无法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的,原则上由单位代办,但款项必须拨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转付职工本人。
3、除上述两种情况,缴存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书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2024-05-28 23:55:51 回答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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