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产权归属哪里谁清楚?



				
				
臭美的小女人
49654 次浏览 2024-05-0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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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08 12:42:09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024-05-08 12:42:09 回答

首先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小区内的居委会用房产权一般归所在小区全体业主。  居委会用房一般都是小区配套建设用房,居委会有使用权。只要是用于为居民服务的都可以,原则上不可以改作营业用房。

2024-05-08 12:42:09 回答

物业用房产权归属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紫蓬路2809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76号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02号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A区301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银屏花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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