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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消费者要避免这四个误区

查看: 8661| 评论: 302 |2024-05-10

维权 误区 消费者 投诉 这四个
摘要:【维权投诉 消费者要避免这四个误区】消费者购买了某种产品或服务之后,发现上当受骗或者质量较差,一般会采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消费者在投诉时一定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误区,以提高投诉效率。 ...
消费者购买了某种产品或服务之后,发现上当受骗或者质量较差,一般会采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消费者在投诉时一定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误区,以提高投诉效率。
  误区一:
  所有消费行为均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协的受理范围。
  但《消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是说,除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以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消法》保护,消协对此类投诉也会受理。

维权投诉 消费者要避免这四个误区


  误区二:
  所有投诉消协都要受理
  《消法》没有对消协组织不受理的投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2006年,中消协印发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协对下列14种情况投诉可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个月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误区三:
  商品、服务有欺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欺诈,并不是“假一赔十”。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如果经营者事先承诺“假一赔十”,也应兑现“假一赔十”承诺。
  误区四:
  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消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消费者难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提出一些过分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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