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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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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4
      一、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至(十二)项情形,且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逾期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江门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七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加盖印章。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以及原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住房公积金没有托管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直接持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三)公积金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江门市住房公
    • 2024-06-05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职工参缴公积金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是需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是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四是职工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六是职工要出境定居;七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八是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九是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职工;十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流程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申请时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打印至最近一次余额);租房自住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时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或委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及所属情形的有关证件。对购
    • 2024-06-08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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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的,提取手续有哪些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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