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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清楚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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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
    • 2024-06-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
    • 2024-06-19
      1.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决策分析阶段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决定其投资效益。其内容包括了:(1)投资意向:合理的投资机会,产生投资意愿,工程建设的起点,必备条件。(2)投资机会分析:初步考察和分析,决定是否作进一步的行动。(3)项目建议书:将投资机会分析形成书面文件,便于分析,抉择,主管部门和计委审批后进行下一步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送审,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并上报县政府用地审定,征(收)地和拆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送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送审,编制地质灾害报告及评估。(4)可行性研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提出该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性意见,经有资格的咨询结构评估确认后进行下一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送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5)审批立项:报主管步门审查,予以立项。 (6)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任务书,收集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工程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方案设计规划报建,民防报建、消防报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绿化迁移许可,编制项目总概算及送审,申请年度投资计划。(7)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申办《工程施工许可证》。2.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该阶段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了(1)规划: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获取土地使用权、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2)获取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出让的要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划拨的不支付出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用,在农村和郊区要承担补偿和安置费。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3)拆迁:要获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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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什么时间废止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事项。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原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但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沿用原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所以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裁决工作,依然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再启动的征收项目不再适用该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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