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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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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3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2024-05-30
      驻马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本市农业户口或非本市常住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5、考取全日制大学研究生的; 6、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省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且未解除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 2024-06-02
      驻马店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在申请时所应提交的提取证明材料,除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非该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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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马店住房公积金提取什么时候到账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驻马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 三、提取限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按照我市租金水平,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市区不得超过9600元/年(月租金不超过800元);县直不得超过7200元/年(月租金不超过600元)。 (三)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费用。 四、提取时限 在连续租赁期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七、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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