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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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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第三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 2024-05-21
      河南省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对房屋拆迁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由“拆迁”变为“征收”,明确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选哪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说了算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占被征收人总数一半以上,需超过50%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投票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确定结果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符合条件停业停产可获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基本上应按照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符合条件者可优先获保障房 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市、县级政府将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能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 2024-05-20
      标准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四)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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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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