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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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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6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2、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2㎡以下;3、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解困房、微利房等;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携带:申请人可以凭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或低保证)、计划生育证明。
    • 2024-06-16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 2024-06-11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 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 二、申请经济适用的步骤 房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 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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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申请经济适用房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   下列个人所得均作为收入的统计范围:   1.工资收入;   2.住房公积金;   3.生产经营所得;   4.红利、股息及其他合法劳动报酬所得。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对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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